从2014年5月1日起,我市不再办理新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社保部门提醒市民及时办理。为平稳过渡,本着新老区分的原则,允许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缴费。
即:从2014年5月1日起,我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低标准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同时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折算衔接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也停止执行;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缴费。
因此,提请目前有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意愿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已经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有补缴意向的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尽快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参保或补缴手续,以免影响今后待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