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及部分参保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精神,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6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650元、1470 元、1350 元三档,市区统一按1650元标准执行。为此,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从2014年9月1日起应同步有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
参加市本级以及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涉及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适用本通知。其它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二、调整的社会保险缴费项目与标准
(一)调整外来务工险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根据有关规定,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需调整至165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4.4元。
(二)调整外来务工险中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整到每月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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